判了!损害供水设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供水管线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张店区人民法院沣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李某某赔偿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审理费。
2021 年 5 月 8 日上午 9 时,李某某在张店区沣水镇某市场非法施工过程中,将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口径 DN1000 的城市供水主管线挖断。李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抢修费、水损等损失266544.17元,同时造成城区大面积降压、停水,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的生活,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国有财产权益以及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某赔偿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66544.17元并承担诉讼审理。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醒相关施工单位及个人:施工前请及时与淄博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了解地下管线情况,依法依规安全施工,对于损害供水管线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